減免傳產稅負 化解RCEP衝擊





趙文衡
工商時報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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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簽訂後,對於中日韓與東協市場,台灣企業面臨更高的進入障礙。因應自由貿易協定(FTA)所形成的壁壘,企業主要的自保方式是外移至自貿區內生產。因而,一項重要FTA簽訂後,通常伴隨區域外企業的遷徙潮。產業外移雖有利於企業的生存,卻不利於母國的就業與經濟發展。


RCEP在簽訂前已存在五個東協加一FTA,包括東協與日本、韓國、中國、印度與紐澳等簽訂的協定。當第一個東協加一(東協加中國)於2005年7月生效後,我國對東南亞投資開始走高,至2012年達到最高的57億美元,是2005年的21倍。由企業外移中國大陸經驗顯示,外移並不一定會損害經濟,也不必然造成產業空洞化,透過「投資帶動出口」的方式,反而使台灣的出口攀向另一個高峰。


但東南亞的情況不同於中國大陸。上一波台商出走東南亞是因為FTA所造成,FTA對「投資帶動出口」具有阻滯效果。在關稅歧視下,外移至東南亞的台商,較不會選擇自台灣進口中間財,如此需承受較高的關稅,反而會選擇以零關稅自中國、韓國或其他東南亞國家進口。


我們看到之前受到FTA影響的傳統產業,外移至東南亞後,並未帶動台灣的出口,導致台灣傳統產業出口至東南亞的比例快速下滑。RCEP的出現只會強化此一趨勢。不同的是,這次受影響的不只是東南亞市場,還增加了中日韓市場。


然而,RCEP鬆散的原產地規則,給台灣企業另開了一扇門。RCEP原產地規則採用累積原則,只要在RCEP區域內國家生產即可視為國內生產。若以產品價值做為標準,一項產品的價值只要有40%在RCEP區域內生產即可。以往台灣需與其它國家瓜分剩下的60%,但現在有些國家變成RCEP會員,其出口被納入40%中,台灣中間產品的出口空間變得更大。因此,原產地規則對台灣的限制比以往更小,台灣企業所需面對的主要還是來自越來越嚴重的關稅上的障礙。


其實,關稅問題也不是無解。台灣與新加坡訂有FTA,只要至新加坡設廠,生產終端產品,即可啟動「投資帶動出口」模式,自台灣進口占產品價值60%的中間財,而無須被課徵關稅,然後再由新加坡將終端產品賣進其他RCEP國家,則可免除RCEP的影響。但此一布局前提是必須要至新加坡設廠,而新加坡的生產條件並不一定適合每一個產業。事實上,對大多數傳統產業而言,不管是生產終端或中間產品,若不至RCEP區域內設廠,仍難避免需支付高額關稅。


由於RCEP寬鬆的原產地規則、零關稅待遇及法規鬆綁,區域內企業在布局時不受法規與關稅限制,得以專注以生產條件與稅務優惠做為投資最主要的考量。例如,中國產品因RCEP零關稅出口至日本,衝擊我國的日本市場,但我國企業不一定需遷廠至中國或日本,反而可選擇生產條件較佳的東南亞,一樣可以享有出口日本零關稅的優惠,且更具競爭優勢。因此,不論RCEP影響我國的哪個市場,企業皆可選擇生產條件佳的東南亞作為布局標的。


除此之外,RCEP的成立還為區域外企業提供許多投資誘因。它們可以外移至RCEP區域內建立更彈性與更精緻的供應鏈體系。對於一些製程較複雜的產業,甚至可從事多國、長鏈的布局。一般而言,長鏈雖可利用不同國家的優勢、從事精密的國際分工,但卻會被課徵層層關稅,增加營運成本。過去資訊電子業因享有零關稅待遇,可以盡情的發展長鏈,現今在RCEP區域中,傳統產業也可以享有此一國際分工的好處。


RCEP對傳產誘惑太大,在台灣生存又太難,東南亞會是下一波外移目標,但因無法帶動出口,對台灣經濟有害無益。原本傳產與台灣有著緊密的連結,未來發展恐與台灣經濟脫鉤。像機械業等傳統產業,歷史比電子業還悠久,早已造就出精湛的工藝,品質絕不輸電子產品,但因受到FTA不公平的對待,卻有著與資訊電子業截然不同的命運。


儘管台灣傳產具有很強的競爭力,但它在市場的表現卻受到FTA所扭曲。在此情形下,政府有必要出面導正。建議政府能給予受害傳產營所稅減免,直到台灣被納入區域整合為止,以免因扭曲的FTA結構,使得市場喪失一個品質優良的供應來源。


工商時報原標題: RCEP衝擊供應鏈 傳產恐被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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