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核廢料送國外處置 可能嗎?





趙文衡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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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核廢料的處置向來被視為核能使用國家所需面對的最大難題,也一直是國內核能爭議的核心。不管台灣未來是否繼續使用核電,過去使用核電的歷程中已累積一定的高階核廢料存量,這些核廢料如何處置都是全體社會所必須面對的問題。


目前處置核廢料最可行的方式還是設置最終處置場,但迄今國際上尚未出現一座運作中的高階核廢處置場。我國人口稠密,很難找到沒有居民反對的地區做為最終處置場,要在國內設立一座高階核廢處置場困難重重。那麼,有沒有可能將高階核廢料送至他國處置?目前國際間確實存在將高階核廢料送至國外「處理」,處理過後還需送回原國家「處置」,但是否能直接送至國外「處置」?有國家願意接受嗎?


多國處置場是甚麼?有何優點?


一直以來,國際主要核能組織,例如「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及「區域與國際地下儲存委員會」(Arius),均主張核廢料若由各國單獨處置相當不符經濟效益,設立多國處置場才是未來的解方。原因是建立一座地質處置場相當昂貴,需支付高額的固定成本(包括地質探勘、選址與初期建設等),不論處置場的大小,這些固定成本均需投入,因此建造大型的處置場較具經濟效益。特別是對小型的核能使用國家而言,由於核廢數量較少,單獨建設小型處置場成本高,不如透過多國合作建立大型處置場共同使用,較能達到規模經濟。


一座多國處置場是設立在單一國家中,並接受其他國家的核廢料作最終處置。執行多國處置場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外加模式:一國建設一座大型處置場,主要供自己使用,但亦接受其他小量核能使用國的廢棄物處置。第二,超國家模式:由國際組織管理處置場,並依照其規範接受廢棄物並進行處置。第三,協調模式:各國合作並根據協調結果設立處置場。 我國屬於小型的核電使用國且地狹人稠,自建處置場不但現實上有困難,也相當不經濟。若能如核能國際組織所言,將核廢送到境外的多國處置場處置,則所有問題將可迎刃而解。過去,我國即曾多次表示將尋求境外合作處置的可能性。


國際目前實際推動情形如何?


目前全球尚無一座高階核廢的多國處置場,但國際間已具有少數推動多國處置核廢料的實際經驗。以區域而言,歐盟進展最快,目前已從事成立區域推動組織的工作。以國家而言,澳洲、俄羅斯與哈薩克均曾有過建立多國處置場的念頭,俄羅斯尚已實際接收他國的核廢料,計畫於國內處置。


2009年,歐盟14國提議通過將成立區域處置場推動組織「歐洲處置場發展組織」(ERDO)。在正式成立之前,各國同意先設立一個工作小組。目前共有荷蘭、奧地利、義大利、波蘭、斯洛伐克、立陶宛、斯洛維尼亞等7國參與工作小組。小組主要工作為探討成立ERDO的模式、可行性、先期準備工作並遊說各國政府的加入。工作小組最終目標成立ERDO做為推動設立歐洲區域核廢料處置場的正式組織。


目前俄羅斯是唯一有提供他國高階核廢料做處置服務的國家。俄羅斯國家核能公司Rosatom回收由該公司提供的核燃料所產生的核廢。此為一種「核燃料租用」的概念。一般而言,核廢料皆由使用者自行負責處置,而「核燃料租用」的核廢料處置則是由提供者負責。迄今Rosatom已與數個國家簽訂回收協議。在俄羅斯與伊朗的核燃料合約中即採用租賃的方式,伊朗有責任將用過的核燃料還回俄羅斯處置。但由於俄羅斯尚未建立最終處置場,回收的核廢料也只能先暫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