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頁岩氣出口對全球天然氣市場之影響及我國因應對策





趙文衡
台經月刊,第36卷第11期, 2013年11月







圖片來源: PIXABAY



目前美國為全球唯一頁岩氣商業生產的國家,全球主要LNG消費國均紛紛尋求與美國合作,進口由頁岩氣液化的天然氣。惟目前美國尚未正式出口LNG,故對全球天然氣市場的影響尚不顯著。加拿大進行頁岩氣商業化生產的腳步亦在加快中,即將成為第二個頁岩氣商業生產的國家,一些對LNG需求殷切的東亞國家,除了針對美國進行獲取頁岩氣的工作外,亦同時將觸角伸及加拿大。目前美加兩國刻正進行頁岩氣出口的審核作業,審核結果(出口數量、時間)對全球天然氣市場,特別是LNG市場,將產生重大影響。本研究將就美加兩國目前核可出口狀況,探討對全球天然氣市場的影響及我國因應策略。


一、美國與加拿大頁岩氣出口之程序與現況


(一)美國


1.申請程序 美國天然氣出口目前由天然氣法(Natural Gas Law)規範,頁岩氣出口審核程序亦涵蓋在該法中。根據美國天然氣法,欲出口天然氣者均須向美國能源部提出申請,獲得許可後始得出口。此處提出申請者為出口天然氣的美國公司,而不是進口天然氣的國外公司。該法規定出口天然氣前需先審查該項出口是否違反公共利益。出口商若通過審查並獲得出口許可,即可向特定或不特定國家出口天然氣。


關於公共利益的審查,出口商之出口對象國若與美國簽訂FTA,且在相關FTA中,訂有天然氣貿易國民待遇條款者,則申請案相關出口計畫即被視為符合公共利益,能源部不得對申請案修改或遲延。但對於那些非FTA締約國或FTA締約國但未訂有國民待遇條款者,則需依照一般審查程序審查。由於此一規定,出口商多依照「出口至FTA國家」與「出口至非FTA國家」兩大類型提出申請。其申請內容均未以特定國家為出口目標,而是以所有同類國家為出口標的,亦即,若申請獲得通過,該廠商即可出口至所有同類型的國家,而不須就個別國家提出申請。


由於美國舊有天然氣接收站皆以進口為目的,若要出口LNG勢必將之變更為出口氣站或建造新氣站,此一變更或新建均需要獲得美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 FERC)的同意,故在通過能源部的申請後,還需向FERC就現有或尚待建設之天然氣站提出使用目的之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獲得授權進行LNG之出口。


2.核准出口現況


由於我國目前並未與美國簽訂FTA,故本部分僅就美國核准向非FTA國家出口的案例,此部分也是美國LNG出口的主力。目前,美國能源部核准向非FTA國家出口LNG的申請已有四案。第一案為2011年5月核准的Sabine Pass案,能源部准許由Sabine Pass天然氣業者向任何非FTA國家每年出口1,686萬噸的LNG,為期20年。在Sabine Pass案,目前完成簽約的非FTA國家包括印度(GAIL)、英國(BG)與西班牙(Gas Natural Fenosa)。法國TOTAL雖完成簽約,但由於核准額度已用完,故將列於下一波申請。由於興建的液化設備須至2017年才能商業運轉,故本案最快需至2017年才能開始出口LNG。第二案為2013年5月通過的Freeport案,此案准許由德州Freeport天然氣業者,每年出口1,073萬噸的LNG至任何非FTA締約國,為期20年。在Freeport案,完成簽約的國家包括日本(大阪瓦斯公司和中部電力公司)與英國BP。同樣的,亦須等至2017年才能從事出口。


第一案與第二案通過的時間相隔長達兩年,顯見之前能源部審核的過程十分緩慢,雖然一般認為能源部的態度傾向同意出口,但在Freeport案通過後,能源部重申仍將以謹慎的方式審核。然而,在通過Freeport案的3個月內,能源部出人意料地通過Lake Charles Exports案,更出人意料的是,時隔不到1個月,能源部又迅速通過第四案Dominion Cove Point LNG的出口核准,顯示能源部試圖加快審核的腳步。根據美國能源部委託的研究顯示,開放天然氣出口將有利於美國的經濟發展,能源部將在年底各機構完成的研究報告出爐後再重新檢討目前的政策。


Lake Charles Exports, LLC案於2013年8月獲得許可,自Lake Charles天然氣業者每年出口至任何非FTA國家1,500萬噸的LNG,為期20年。Lake Charles Exports, LLC為英國BG與美國Energy Transfer Equity LP合組之公司,故其出口合約BG將有很大的決定權,惟目前尚未傳出其曾與任何非FTA簽訂合約的消息。是否由BG運回英國銷售仍須觀察。第四案為Dominion Cove Point LNG, LP,其申請出口至任何非FTA國LNG,一年總出口約782萬噸。此案於2013年9月獲得核准,惟數量減為578萬噸,為期20年。日本住友商事與東京電力已與該公司簽訂每年230萬噸的出口合約,而印度GAIL公司亦簽訂約230萬噸的合約。以上四個案例出口量共約4,837萬噸/年,2012年美國天然氣總產量為5億300萬噸/年,四案的出口數量約等於美國天然氣總產量的1/10,數量相當可觀。





(二)加拿大


1.申請程序


加拿大出口LNG需要申請出口許可與建構LNG產線之環境評估及建物許可,與美國相差不大,差別只是在評估的標準不同,例如加拿大並未區分FTA國家與非FTA國家。根據國家能源理事會法(National Energy Board Act,NEB Act),出口許可係由NEB核發,審核期間最久不超過一年,較美國的兩年為快。NEB審核標準為,出口LNG數量不得超過滿足加拿大市場需求數量後之剩餘天然氣數量,亦即,出口商僅得就市場剩餘的部分出口,不得影響加拿大國內市場的天然氣供給。除此之外,NEB將不能使用其他與此無關的條件作為審核標準。NEB的審核不以召開公聽會為必要條件,但須公告一定的公共評論期間,受影響的民眾可在期限內提出看法意見。除了出口許可外,LNG液化廠建設尚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與社會經濟影響評估,並獲得相關建築許可後,才能進行液化設備的建設與生產。


2.核准出口現況


雖然與美國一樣,加拿大尚未出口LNG,但目前加拿大已通過數個液化頁岩氣的出口案。表2列出目前獲得LNG出口許可及正在審核中的案例。獲得出口許可的案例包括KM LNG Operating General Partnership,此為雪弗龍投資的公司,針對其位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的頁岩氣田出口案,此案在2011年10月即獲通過,每年可出口1,000萬噸,為期20年。目前已有日本公司與其洽談,但雪弗龍堅持以傳統與石油價格連動的方式定價而非以亨利中心價格定價。


第二個獲得許可的案例為,BC LNG Export Co-operative LLC,此案例申請出口數量不大,僅每年180萬噸,為期20年。然而,此案例卻是最早擁有興建完成的液化設備,並計畫於2015年投產並出口。BC LNG Export Co-operative LLC已於2013年元月與英屬Golar LNG Ltd簽訂每年70萬噸的合約,預計出口至亞洲國家。


第三個案例為加拿大政府今年3月甫核發LNG出口許可給由三菱、Shell、中石油、KOGAS所共組的公司,LNG Canada Development Inc.,每年最多出口2,400萬噸LNG,為期20年,初始出口量為1,200萬噸,預計自2019年開始出口,主要對象為亞洲國家。目前出口契約尚未簽訂。2012年,中國大陸的中石油、日本的三菱商事、韓國的KOGAS結合國際大油公司Shell,計畫在加拿大西岸卑詩省Kitimat內興建天然氣液化與出口設施。此一合作案選擇加拿大西岸的Kitimat不但可以縮短至中日韓各國的路程,加速加拿大LNG出口至東亞,同時也提供三國廠商實質的出口權益。中日韓廠商各擁有每年480萬噸的液化頁岩氣出口權益。此案各參與股東共出資120億美元,計畫年產量達1,200萬噸,將來尚計劃擴展至2,400萬噸,預計2020年前正式啟動投產。由於加拿大Kitimat模式的成功,再加上興建液化出口設施之資金需求龐大,預估Kitimat的案例將會繼續複製至美國與加拿大的其他案例上。


除了三項已經通過的申請案外,目前還有四案正在審查中。另外有些出口案尚未正式申請出口但已簽訂長期合約,例如加拿大Pieridae Energy公司已與德國E.ON簽訂為期20年的合約,自2020年起,每年供給E.ON 500萬噸的LNG。目前雖尚未提出出口申請,但已著手安排液化設備的建設





二、美加出口頁岩氣對全球天然氣市場之影響


美國雖有管線天然氣出口至加拿大與墨西哥,而加拿大亦有管線天然氣出口美國,但均已飽和。目前多餘的頁岩氣產能只能以LNG的方式出口,故而美國頁岩氣出口最直接的衝擊將為全球LNG市場。美國與加拿大將自2017年開始向世界市場釋出LNG,至今已簽訂一定數量的出口合約,且數量仍在增加當中。目前美國核准輸出非FTA國家的LNG數量達4,837萬噸/年,加拿大核准輸出的LNG數量為3,580萬噸/年,兩國總共釋出8,417萬噸/年,此還不包括美國向FTA簽訂國輸出的數量。2012年全球LNG出口量為2億3千930萬噸/年,美加兩國目前的核准的出口量即佔全球LNG市場的35%,而且數量還在增加當中,預估達到50%應不成問題。


依此數量判斷,美加向世界市場釋出LNG將會深切影響LNG的市場供需。由於美加出口LNG為世界市場提供額外大量的供給,且價格低於目前與石油價格連動的長期合約價格,故勢必拉低全球LNG售價,這將影響其他LNG生產國的營收與利潤,其中以LNG出口大國卡達、馬來西亞、澳洲、奈及利亞等國所受影響最大。最直接的影響即是以往向美國出口LNG的國家,例如卡達,目前已經失去美國市場,轉而向亞洲與歐洲國家銷售。


以往美國因為頁岩氣生產過剩,造成美國國內天然氣價格狂跌,頁岩氣開發商負債累累,紛紛轉向頁岩油的開發,造成頁岩氣產量減少。現今美國政府傾向於大量開放出口,為國內過剩的頁岩氣尋找出路,未來頁岩氣價格可望回升,生產數量亦可望恢復成長。在外銷市場的強勁需求帶動下,將會進一步拉升美國國內氣價。然而,由於美國頁岩氣生產潛力龐大,除非美國政府限制生產,否則源源不絕的供給將會抑制國內外氣價的漲幅,故預料即使頁岩氣出口會導致美國國內氣價上漲,但幅度應不至於太大。


由於美國頁岩氣的開發大幅降低能源價格,使得歐巴馬的「再工業化」的政策得以執行。不但吸引製造業回流美國、衝擊在美國企業供應鏈中的各國廠商(包括台灣),同時也對他國石化產業造成嚴重威脅。美國頁岩氣出口雖會造成美國國內能源價格上漲,減損美國製造業與石化產業的競爭力,但由於幅度有限,對此一趨勢的影響應不致太大。


美加增加出口的部分均為LNG,故在天然氣市場增加供給的部分亦為LNG。基於LNG與管線天然氣間替代性不高,故國際LNG供給增加、價格下跌將不致影響管線天然氣的價格。即使LNG價格降低,但整體成本仍高於管線天然氣,故而對於一些同時具有管線進口與LNG進口的國家亦不會捨管線而就LNG。


三、我國爭取北美頁岩氣之策略


由上述的分析可知,我國欲獲得美國或加拿大的頁岩氣,不須直接獲兩國政府的核可,僅需與我國簽訂合約的美加出口商獲得政府出口許可即可。在此前提下,本文將評估幾個合作方式的可行性:


1.尋求與已獲核可的公司簽訂採購合約 在美國方面,最方便的方式即是與已經獲得能源部出口許可的Sabine Pass、Freeport、Lake Charles Exports與Domino Cove Point簽訂採購合約。如此則不需要再取得能源部的同意即可對我國出口。然而,目前所知其中三個案子長期合約的份額均已額滿,無法再簽訂另一個長期合約。其中Lake Charles Exports簽約情況並未對外揭露,故無法得知其剩餘的數量。


在加拿大方面,由於已獲出口的LNG公司,多數尚未全數找到買家,我國可以先與上述三個已獲出口公司接觸。但由於加拿大的出口許可申請獲取速度較美國為快,確定性較高,故獲得許可與否並非決定性因素。建議在接觸時,除了考慮是否已獲取許可外,尚須考慮其可出口的時間。


2.尋求與目前尚在申請,但列為優先審查的企業簽訂採購合約 在美國四個獲得許可公司目前同意的額度多已有特定的用途下,我國欲尋求自美國進口天然氣最優先的方式應是與目前尚在申請,但列為優先審查的企業做為採購對象。最優先的方式即是與第一優先審查對象—Freeport的第二個申請案,其申請條件與數量與第一個申請案一致,每年約1,073萬噸。在本案的額度中,已與法國的TOTAL簽訂每年200萬噸合約,尚有873萬噸的空間。第二順位為Cameron LNG, LLC,此案已與三井物產、三菱商事與日本郵船簽訂每年400萬噸的合約,目前剩餘800萬噸空間尚未傳出簽約。第三順位為Jordan Cove,目前尚未傳出簽訂長期合約之訊息。我國可按照先後順序與此三個案例的公司接觸,洽談LNG進口事宜。


在加拿大方面,表2所示加拿大尚在申請許可中的企業,皆可成為我國接觸的對象。由於加拿大申請時間快,但可出口時間較晚,故向已獲核可的公司進口或向申請中的公司進口,其意義並不若美國大。故我國可通盤考量須向哪些公司申請。甚至與尚未申請出口的公司簽訂採購合約,例如上述Pieridae Energy案,也是可行的方式。


3.投資美加頁岩氣開採或液化出口設施之興建


美國之前因為天然氣生產過剩,導致頁岩氣開發商負債累累,紛紛出售頁岩氣資產,中國大陸、日本與韓國遂利用此一機會大肆購買頁岩氣資產權益。目前也許此一良機已逝,但我國仍可尋求購買美國頁岩氣資產。加拿大則因缺乏開採資金,故向來均鼓勵外國公司購買並開採加國頁岩氣資產。但須注意的是,由於我國並無開採頁岩氣之能力,向美加兩國取得資產權益的方式須與對方合作開採為前提,藉此亦可學習頁岩氣開採技術。


另一個投資的方式為投資美加液化出口設備。由於液化出口設備的興建需要大量的資金,美加廠商傾向於引進外來投資興建,國外投資廠商因而可以獲得部分出口權益。例如,在美國,日本三菱商事、三井物產與日本郵船投資美國Sempra 能源公司興建液化加工設施,而獲得1/3的出口權益,投資美國的液化出口設備的興建可獲得可觀的權益。在加拿大方面,中國大陸的中石油、日本的三菱商事、韓國的KOGAS與國際大油公司Shell共同投資興建天然氣液化與出口設施,中日韓三國廠商各獲得20%的權益(約480萬噸/年)。這些均可說明投資液化出口設備為獲得頁岩氣出口的快速方法之一。


4.與美加企業合作爭取申請案之通過


儘管我國不須向美加政府申請核可,僅需與我國合作的美加企業獲得政府出口許可即可,然而以日本的例子可知,日本政府透過外交途徑向美國政府遊說施壓,為美國政府加速通過Freeport案與Domino Cove Point案的關鍵。故若我國與申請中的美加公司簽訂購買合約,亦可與該美加公司合作並透過政府管道要求美加政府儘速通過與我國相關的申請案。


頁岩氣為下一波重要的能源供應來源,我國身為能源消費國,對進口LNG依賴甚深,故必須掌握全球頁岩氣的發展,積極以投資開發或購買的方式確保頁岩氣的供給。現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均已針對頁岩氣展開布局,我國亦需迎頭趕上,將頁岩氣列為我國未來多元化供給的能源項目之一。


參考文獻


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Technically Recoverable Shale Oil and Shale Gas Resource: An Assessment of 137 Shale Formations in 41Countries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June 2013.


Stephen Bartholomeusz, “Asian Buyers Sweat on a Shale Gas Solution,” Business Spectator, September 10, 2013